稽查管理制度内容(汇总16篇)

时间:2024-05-18 03:45:05 作者:紫薇儿

规章制度还可以提高组织的效率和执行力,使工作更加顺畅和有序。规章制度的范文应该注重权责明确和激励机制,以下是一些特点鲜明的范文供大家参考。

稽查管理制度

1、微机及辅助设备由违章处理室统一登记,管理、使用,每季度由支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2、微机与辅助设备由内业专人管理、责任到人,切实保证微机外部卫生清洁,内部定期保养。

3、按规定程序操作微机,外部人员需要查询微机内存资料,须经大队长批准。

4、微机不允许用于游戏娱乐或干与业务无关的事项。

照像机、摄像机等贵重物品由专人使用管理,责任人要认真做好器械保养工作,确保及时正常使用。

员工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稽核工作,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发挥稽核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成立稽核组并制定本制度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稽核,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总经办为了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内部相关规定;

(二)提高生产效率和营销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保持各部门流程顺畅;

(五)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提高产品质量;

(六)确保公司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内部稽核监督工作实行举报投诉有奖制度,员工对公司内部中高层管理干部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内部稽核组具备独立性,不得与任何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配合内部稽核组照章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各类报表及原始凭证,不得妨碍稽核组工作。

第二章 内部稽核机构和稽核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办下设稽核组,稽核组成员由部分部门管理者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精通财务专业知识。

第七条 根据各部门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设立稽核组,稽核组在总经理指导下独立开展稽核工作和直接对总经理报告工作,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一)   财务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   各部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

(三)   各部门报告的可行性、报表的真实性;

(四)   产品品质异常、各种浪费核查和处理意见;

(五)   各流程运作情况;

(六)   各种考核制度和考核结果的真实性;

(七)   部门或个人各项任务指标达成情况;

(八)   人力资源管理及配置的合理性。

第八条 稽核组人员兼职从事内部稽核工作,内部稽核人员应熟悉财务管理、各部门流程、规章制度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九条 稽核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稽核部的全面工作,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稽核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必要的稽核项目进行稽核监督。稽核组长由总经办例会提名推选,总经理任免。

第十条 根据公司稽核工作的需要,经总经理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稽核项目。

第十一条 稽核组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三)照章稽核、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不徇私舞弊、不玩忽职守、保守秘密,稽核组人员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稽核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三)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稽核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四条 稽核组和稽核人员依据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稽核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五条 内部稽核的对象:

(一)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和下属小部门及各班级;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总经办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六条 内部稽核的依据:

(一)公司各规章制度、作业流程、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稽核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稽核部应当对外购买、出售资产、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设立的其他驻外机构和各职能部门:

1、管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管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总经办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稽核:

主要稽核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稽核:

主要稽核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劳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经济活动的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的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5、项目稽核:

主要稽核产品研发可行性、市场需求的必要性、产品价格合理性、营销合同订立、决策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各项目正式运行的效益性等。

(二)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2、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稽核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总经办在指导和监督稽核部的内部稽核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稽核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稽核组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协调稽核组与各部门、驻外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 稽核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五)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六)负责配合公司做好稽核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第二十条 稽核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次一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总经办提交年度内部稽核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稽核组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稽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稽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稽核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获取的稽核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稽核人员应当将获取稽核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内部稽核人员在稽核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稽核工作底稿,并在稽核项目完成后,及时对稽核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稽核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稽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稽核工作权限:

(三)稽核组在内部稽核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5、对于阻挠破坏稽核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对稽核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办报告。

(五)稽核组对被稽核对象之遵守财务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章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稽核工作程序:

(八)稽核组应对稽核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稽核和复查;

(九)稽核项目结束后,稽核人员应对稽核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十)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事项需由公司人事行政部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稽核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人事行政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稽核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年向总经理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要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稽核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稽核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稽核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拟订改善措施方案交总经理指示。

第三十条 稽核组对驻外机构事项进行稽核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作业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五)驻外机构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运作模式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各项费用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个人账户或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一条 稽核部应对采购和销售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稽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采购和销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物料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采购物料有无影响生产进度及其他品质异常等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总经办应根据稽核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稽核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公司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稽核资料,造成稽核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稽核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稽核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稽核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稽核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稽核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稽核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对为稽核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各部门《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总经办,自公司总经理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其修改时亦同。

为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稽查工作内容的管理及要求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对外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三、对内稽查工作的管理及要求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稽查管理制度

一、服从领导,听从分配。大队工作人员要严格组织纪律,做到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一切行动听指挥。

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大队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大队工作人员之间、中队科室之间要搞好团结,做到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杜绝拨弄是非,品头论足,当面不说,背后乱说的行为。

四、清正廉明,不谋私利。大队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清正廉洁的作风,坚决杜绝特权思想,严格要求自己,不得以权、以岗谋私。

五、立足本职,加强学习。大队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六、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行政,照章办事;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开展便民服务活动;在执法工作中做到仪容风纪严谨,检查动作规范,语言表达文明。

七、出勤勤,干满点。大队工作人员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有事按规定请假。各中队科室负责人要搞好中队科室人员的考勤,并及时准确地填报考勤表。

八、遵章守纪,作风严谨。严禁大队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上岗,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九、爱护办公设施,维护办公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办公设施和用具要摆放整齐有序,办公场所要保持卫生清洁。如人为造成办公设施损坏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

十、坚守值班岗们,严格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处理好值班期间发生的各种情况。

稽查管理制度

1、大队办公室负责对车辆统一管理。

2、半天以上因公用车或因公出城区的车辆,均由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同意,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严格控制因私用车,因特殊情况个人用车时,半天内的城区用车和半天以上、出城区或夜间用车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派车辆在外过夜。

4、不经领导批准,私自驾车外出的驾驶员,发现一次对驾驶员提出严肃批评,屡教不改者将视情况调离岗位。

1、大队驾驶员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2、办公室要坚持“管车先管人”的原则,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行车知识教育,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分析安全形势,排查不安全因素,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大队各项规定,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和完好的工作状态。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开呕气车,不开“英雄车”,不酒后开车,不私自出车,不带故障行车,确保行车安全。

4、认真抓好双休日、节假日期间车辆的值班使用工作。双休日、节假日值班车辆必须按时到岗,除带班领导外,任何人不得调用值班车辆。双休日、节假日除值班车外,其他车辆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时必须由主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车。

5、严格控制夜间、雨、雪及大雾天气动用车辆。大队所有车辆夜间必须停放在办公楼院内。如车辆因特殊原则需在外停放时,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并报带班领导批准。

6、严格奖惩制度。驾驶员如发生直接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1、大队所有车辆,必须凭大队开出的加油通知单到大队指定的加油站加油,车辆因公外出及特殊原因除外。

2、建立油耗台帐,每车一帐,一月一统计,按月累计。各车的油耗参考值为大队办公室内控指标,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3、为确保考核的准确性,车辆里程表必须确保准确无误,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维修,否则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稽查管理制度

为保证政令畅通,加强信息交流,稽查大队在处理工作事务中,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及时向大队领导或办公室请示报告。

一、本地本单位交通稽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其他与稽查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决定及重要安排等事项。

二、对上级的重要文件、决定、指示、会议和贯彻执行情况。

三、按照规定需要报请大队批复的事项及需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转报的事项。

四、大队长、教导员五天以上外出的。

五、大队领导班子成员的调整变动。

六、大队发生的比较大的突发事情。

七、大队需要汇报的事项。

八、其他需要向大队请示报告的事项。

稽查管理制度

一、帽子戴正,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挽袖、卷裤腿、披衣、敞怀。

二、不得混穿不同季节标志服;内衣不得离出标志服两毫米,内衣下摆不得外露。

三、炎热季节,除执勤以外,在办公区内可以不戴帽,不穿制服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冬季着装不得围围巾,不得将口罩带系在帽子上,不戴时应将口罩取下,不得挂在胸前。

四、着装时,不得戴耳环、项链、领花、戒指等装饰品,不得穿拖鞋或拖着鞋。

五、头发要整洁,男不得留盖耳长发,不得留胡须,女不得留披肩发。女同志怀孕期间不得着标志服。

六、不得把标志服借给着装范围以外的人穿。

七、稽查人员执行公务中遇到党、政、军领导,本部门上级应主动敬礼。

八、变更季节时的换装时间,由市交通局统一规定全市要一致。

稽查管理制度

为严格执法文书,加强对票证的使用管理,根据《交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严格票据、票证领用登记,做到“三统一”,即统一编号,统一发放,统一建档立卷。

审查《询问笔录》、《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执法文书和各类公路规费票据使用情况。

由大队统一组织实施。

1、会审方式。月度抽审,季度会审,年度评审。

2、责任追究。每月不定期抽查,抽查中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执法文书、票据、票证一次的,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改正;二次以上的系统内通报批评。

季度会审中,发现违规使用执法文书、票据、票证的,或在月度抽审中存在的问题限期内未改正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年度评审中,对全系统的执法文书、票据、票证综合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层次,作为年终评选树优的条件之一。

稽查管理制度

一、违犯交通局待岗规定的,按要求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待岗。

二、上岗按百分制达标工作制度。对上岗无故打人骂人事件,超权查车不按规定开据扣证、扣车通知书,每次扣5分。

三、收款不开或少开单据的处5倍的处罚,每次扣20分,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

四、人民来信来访,反映情况属实,违纪行为是三乱的每次扣20分。

五、年内两次业务知识考核,两次低于80分,每次扣5分。

六、稽查人员执行公务时,仪容风纪不整者,发现每次扣5分。

七、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的,除消除影响外,公开检查,严重者调离岗位,并给予处分。扣20分。

稽查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积极性,树立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良好风气,保证出勤率,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大队全体工作人员。

2、考核内容。除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时间外,每月的出勤情况、值班和节假日加班情况,包括迟到、早退、擅离岗位、病假、事假、旷工等,均在考核范围之内。

3、奖励。每月法定工作日,正常值班出满勤,发足额全勤奖。

4、处罚。凡违犯劳动纪律规定,经查属实的,将按照大队《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5、考核。大队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由各科室负责人考核;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考核;大队领导的出勤情况由办公室主任受大队长的委托代为考核;夜间、节假日、双休日的值班情况由办公室和带班领导负责检查考核。

6、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值班人员结束值班后,应将值班室钥匙及值班记录及时转交给下一个班人员。各中队科室由中队科室负责人填写中队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和加班情况明细表,每月最后一天将本月记录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报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按规定实施奖惩。

7、大队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纪律,端正工作态度,勤奋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稽查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稽查部门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供用水,加强对收费服务过程中工作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减少违章、违规、违法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1、向公司内部及广大市民宣传贯彻执行供水行业有关法规和制度。

2、对公司营销等部门内外勤工作人员工作质量、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

3、对公司的内部职工采取不正当手段同用户联手损害公司利益、谋取私利等贪污现象进行稽查处理。

4、会同各收费部门对各类违章用水进行查办、追缴、处罚,包括对公司内部违章用水的查处。

5、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私自进行水表装、改、换、移、落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1、在对外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持有执法证件进行监督、检查。

2、稽查人员对违章用水点要控制好现场,摄影取证,证实违章用水事实,同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下发违章用水通知。

3、对不履行处罚义务的用水户,稽查人员要请示稽查保卫处长,采取停水措施。处罚金额以《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为准,并开据税务局下发统一发票。

4、违章用户对处罚提出异议者,可以提出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1、在对内执法过程中,稽查人员严格检查各收费部门的收费质量及服务质量,内查工作每月至少一次。

2、对所查出问题稽查保卫处统一上报公司主管领导,同时向被稽查部门领导反馈,如有不同意可要求复核、进一步稽核,对已确认问题要及时处理。

稽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xx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xx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

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

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

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i、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第五条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白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白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第十三条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稽查管理制度

一、大队长办公会:由大队长主持,大队其他领导参加,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并记录。原则上每月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内容是:大队各分管领导汇报月度工作完成情况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传达上级有关指示及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二、大队月度工作例会:由主管领导主持,大队其他领导和各中队部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负责召集并记录。

三、大队全体人员会: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办公室负责召集并记录,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内容是: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总结大队工作情况;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质监稽查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目标工作任务的完成,促进分局又好又快的发展,2012年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将结合2011年度工作实际,经分局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局设立三个执法监管科室及一个执法管理科室。执法监管科室的主要任务为开展行政执法及小作坊的监管。执法管理科主要任务为:管理案卷负责卷宗归档、保管、受理立案及登记,负责案件的初审、审理及结案的报送工作;负责12365举报投诉受理;执法报表信息报送及小作坊审核申报及登记工作。

第三条 执法领域分行业和小作坊监管区域。行业为农资、特种设备、建材、3c强制认证、食品、纤维。执法监管科长长为科室负责人及小作坊监管负责人。负责本科室所担负的行业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监管责任。行业领域及小作坊监管区域的划分具体为:稽查一科担负行业领域为食品、纤维;小作坊监管区域为沈集鎮、马良镇、高阳镇、李市镇、沙洋镇。稽查二科担负行业领域为建材、3c强制认证;小作坊监管区域为官当镇、毛李镇、后港镇、拾桥镇。稽查三科行为领域为农资、特种设备;小作坊监管区域为五里镇、曾集镇、十里镇、纪山镇。

收。

第五条 分局对案件实行查处登记制度,即任何案件查处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报分局登记,拒不登记的,没收该案件并罚款1000元。

第六条 案件调查终结应将卷宗材料装订成册,提交分局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报局监督科初审,初审通过的案件,由分局统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第七条 办理案件过程中严禁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者联系;确因工作需要的,应报分局领导同意后方可由两人以上人员参加。私自与行政相对人接触或联系的,一经发现作待岗3个月的'处理。

第八条 办理案件要严格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第九条 案件办理结束后15日内(以罚款票据时间为准)应整理完善案卷材料,并在分局案件登记表中完成各项记录,逾期不能完成的,该案罚没收入不计该科任务。

第十条 罚没物品和带样物品应当在72小时内上交物品保管员登记保管。

第十一条 禁止收钱不开票、打白条,罚没款直接由行政相对人交局财务室,若特殊原因需执法人员代收,应当24小时内上交财务室,严禁挪用。

额。

第十三条 各科室及执法人员要令行禁止,服从工作安排,拒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办理案件的费用是实际收入的3%,对完成任务的科室奖励该收入的1%,由科室负责人支配。

第十五条 分局为鼓励执法人员办好案、办大案,提高办案质量,设立大案奖及超额完成目标奖。

大案奖:个案收入达到3万元以下的,奖励该案收入的2%。5万元以上的奖励该案收入的3%,奖励3000元封顶。

超额完成目标奖:对超额完成目标的科室,5万元以内的给予超额部分的10%进行奖励。5万元以上的给予超额部分的20%进行奖励。

流动治超稽查管理制度

一、治超流动稽查工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固定检测站车辆绕行、闯站闯岗情况和治超工作安排,以及车流量情况决定治超流动稽查的时间和路线,将治超流动稽查计划上报乡治超办,经审批后实施。

二、对疑似超限车辆进行检测认定超限后,执法人员组织机械和人员足额卸下超限货物并对超限车辆进行复检,违法行为人持卸货凭证和复检单接受行政处罚后,由执法人员出具放行手续。

三、如发生因流动检测执法出现的集体性治安事件或集体暴-力抗法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流动检测执法行动开展的突发事件,立即上报县治超办,启动应急预案。

四、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按照法定的执法流程对超限车辆实施检测认定、卸货、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登记、制作处罚文书,做到程序合法,制作文书规范,手续齐全。

五、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要注重采取宣传教育在先、文明执法、说话和气、礼貌待人等执法技巧,保障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保障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杜绝粗暴野蛮执法。

六、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交通部“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坚持秉公执法,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只收费不卸货或收费不给票据、少给票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严禁通风报信、内外勾结、相互串通私放超限超载车辆,更不得利用职权以任何形式收受贿赂、敲诈勒索。一经发现立即将其清除出治超流动稽查执法队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七、在治超流动稽查过程中,坚持“抓大放小”和“保畅优先”的原则,每次检查车辆不得高于三辆,不得双向同时拦车,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交通堵塞。

八、对于整车运输鲜瓜果、蔬菜、活的家畜家禽、水产品(不含加工品)、生鲜蛋、鲜奶(不含奶制品)等六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坚持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但必须登记其违法行为。

九、在执法区域内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做到齐全规范,确保人身安全和公路畅通。

十、未经治超办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上路开展治超流动稽查工作。

十一、要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明确专人作为治超流动稽查工作信息报送人,每次行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查处的超限车辆数、拆解车辆数、罚款金额、卸载货物等基本情况(见附表)报治超办,遇有突发事件随时上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岗位管理,根据山西省治超办《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超流动稽查日常工作岗位设置如下:区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两支,治超稽查队长两名,每队队员由各治超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定人定岗。上岗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三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对负责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源头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加强对路面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利、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责部门和单位进行进行问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治超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在对路面车辆稽查时,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在路面稽查时发现有疑似超限车辆时,要根据治超案件相关处理程序的要求向相关职责部门移交案件,并同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并追究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各治超流动稽查队在稽查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做好各项记录,并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各流动稽查队要认真做好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稽查车辆的车况良好;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不得强行追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

第八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员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治超办负责解释。

征费稽查管理制度

为了真实反映厅的经济活动状况,满足生产经营及预算管理的需要,及时为单位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对财务数据传递快捷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yyy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要求

5、编报中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厅征费稽查科联系。

二、报表内容

(一)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报告

《计重收入明细表》、《计重车流量明细表》、《比较分析表》及编表说明,《车辆通行费收入快报》。

2、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年报告,包括:《比较分析表》、《收入及流量表》、《收入预算表》、《绩效评价表》、《征管业绩评价表》及编表说明。

3、车辆通行费征管统计旬报表,包括:《通行费收入表》、《车流量表》。

4、上报时间年报为次年1月5日前,月报为次月3日前,快报为次月1日,旬报表为旬末次日。

(二)其他要求报送的报表

其他报表按布置要求进行报送。

三、奖惩办法

各类报表实行打分罚款:推迟上报一个工作日,处罚报表编制单位责任人100元,以此类推,累计处罚,缺报报表一份或不按规定要求填报,均扣1分,每漏、错一笔数据扣0.2分,累计满2分,处罚报表编制单位责任人100元,取罚款用于年度报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奖励之用。

四、其他事项

1、除年度和单项报表另有规定外,上报报表一式一份,要求使用a4纸印装;

2、上报时间即送达厅征费稽查科时间;

3、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1-2

yyy厅稽查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所辖路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规范收费管理行为,强化车辆通行费稽查管理职能,切实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树立良好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厅、投资公司有关行业规定文件和yyy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稽查工作对于加强收费管理,完善检查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收费岗位人员依法、文明、足额收费,防止车辆“偷”、“逃”、“漏”费事件的发生,规范收费行为,确保各项政策的严格执行,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东厅所辖各级收费稽查机构,稽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昆东厅设三级稽查制度,第一级为各收费站稽查小组,负责本站的收费稽查工作的开作进行考核并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收费稽查工作;第三级为厅征费稽查科稽查大队,负责对yyy厅所属各单位的稽查工作进行督察考核工作。

第五条 yyy厅共设三级监控机构,站监控室、分监控中心和总监控中心,隶属于厅征费稽查科。

第三章 稽查人员工作纪律

第六条 稽查管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秉公执

法、遵章守纪、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维持收费秩序,稳妥处置“偷”、“逃”、“漏”费事件和突发事件。

(三)稽查人员履行稽查职责,应当文明稽查,礼貌服务,维护国家、单位和缴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严禁利用职权向被稽查单位和个人索要钱物或有价证券。

(六)严格遵守稽查工作各密规定和回避制度。

(七)稽查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政策和相关业务及工作程序,懂得一定的法律和计算机应用知识,政治思想强,业务素质过硬,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章守纪,对违规违纪行为敢抓敢管。

(八)稽查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纠正,重大问题迅速向上一级报告,做好稽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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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稽查管理制度

1.1 为了加强我局供用电管理,减少营业工作差错,堵塞漏洞,不断提高营业管理工作质量,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林西农电局辖区内的各营业单位开展的用电稽查工作。

2 组织机构、职责及人员配置

2.1 组织机构

局设用电稽查队,具体负责我局营业区内的供用电稽查工作,并负责对各供电所用电稽查组织或专、兼职稽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2.2 稽查队的主要职责

2.2.1 遵守《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营业规则》及其它有关法规、制度。对内监督营业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和电价正确执行情况;对外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用电检查,打击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规范供用电市场。

2.2.3 对运行中计量装置的接线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2.5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参与进行处理;

2.2.6 对用户配电工程的接洽、安装、验收、投运进行监督与检查。

2.3 稽查人员任职条件:熟悉电网结构及运行方式;掌握现行电价及代收费用的征收标准和执行范围;能准确识别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正常与否,对电能计量的异常和故障进行技术分析,热爱本企业和本职工作,具有敢于和善于维护本企业利益的敬业精神。

3 用电稽查工作岗位规范

收标准造成的漏收、错收、少收电费用及时予以制止,按规定流程参与纠正追补,并进行监督。

3.2 对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的正确性、准确性的稽查。计量包括:有功、无功电能表,电能表断压计时仪,电流、电压互感器及相应的一、二次接线。检查营业单位计量装置的运行情况,对计量装置超差或错计的,及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更正,并参与进行技术分析,对追补漏计、少计电量的结果进行监督。

3.3 对营业人员核定用户用电结构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对与实际情况不附的,向营销科提出整改建议。

3.4 对抄、核、收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稽查。对营业抄表的到位率、准确率、电费计算程序及结果的正确性进行核查。对因抄表核算引起的电量电费差错予以更正,并追补漏收的电费。

3.5 对营业单位向用户加收的变、线损电量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对错误者予以更正,并追补漏算电量和各项费用。

3.6 对用户违章用电、窃电按有关规定查处。

3.7 对用户工程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4 工作程序及工作标准

4.1 稽查人员应持证上岗。必须持局配发的《检查用电证》开展工作,并对稽查对象亮证稽查。

4.2 稽查人员发现营业人员工作错误、失误、能现场处理者可现场处理;对需交由营业单位处理者,以《用电稽查通知单》为工作传递凭证,通知营业单位按有关的要求或标准据以改正或处理。

4.3 稽查人员发现用户存在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及其它损害电力企业经济利益行为之一者,应将发现的`事实核实无误,并经用户签字认可后,按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并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处理或配合处理,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4 查出用户有窃电行为,应立即制止,但应履行严格的调查取证手续。发现低压用户窃电,可由稽查人员立即予以现场停止供电;发现高压用户窃电,如需营业单位配合,营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停电后稽查人员应将其它处理意见填入《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稽查组留存备查,一份送交所属营业单位存档、另一份交用户收执。

4.5 用户接到《用电检查工作单》、《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后,应及时按下列期限到指定部门交付有关费用,高压用户接到通知单72小时之内,低压用户接到通知单48小时之内,按通知中的要求交清有关费用。否则稽查组以通知单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具体由各营业单位的生产、营销科长协调本单位工作)按规定期限停电。用户在限期内接受处理并交清处罚费用后,稽查组则以同样的方式通知营业单位恢复供电。

4.6 局稽查组及各营业单位进行稽查,对用户的各项收入均应汇入分局帐户。

4.7 用户交付完各项应交费用后,由收款人在用户所执《稽查通知单》上加盖“费用收讫”和收款人名(章),由用户送交稽查人员审验备案登记。稽查人员审验合格后,填写恢复供电或处理完毕《稽查通知单》交当地营业单位予以供电(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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